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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新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0年12月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1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本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为了规范和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本条例旨在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益,维持良好的矿业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地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的转让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阐述。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后,若需转让,须依法获得批准,允许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这是第三十三条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行严格的区块登记制度,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特定类型的矿产资源外,其余矿产资源的勘查需由自治区审批。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确定由合同或相关法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资源开采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首先,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行为,根据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和矿产品,罚款额度在二千元至十万元之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和从事与自然保护区有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条例。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拟定全区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通过引进国内外地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快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地质矿产勘查成果质量、科技含量和找矿水平,提高自治区矿产资源储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发展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1、新疆,作为古丝绸之路的重要交汇点,其对外贸易历史悠久。该地区的丰富生物资源,如各种瓜果,为其赢得了“瓜果之乡”的美誉。同时,其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为其奠定了坚实的能源基础。 新疆清洁能源的发展势头正盛。

2、巴里坤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共计37种。然而,目前仅芒硝、煤炭、黄金、粘土、砂石五种矿产实现了小规模开发和利用,而石油仍处于勘探阶段。在能源矿产方面,巴里坤县三塘湖盆地是新疆面积最大的小盆地,总面积达9万平方公里。

3、新疆拥有一些重要矿产质量较好,富矿比例较高,并拥有一部分特色矿产。如煤、铁、铜、镍、蛭石、膨润土等,质量优良,开发前景广阔。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能源矿产**:新疆拥有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和铀5种能源矿产。其中,石油、天然气和煤是新疆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

4、新疆拥有24处百亿吨储量的煤田,5处千亿吨储量的煤田,以及3处大于3000亿吨的煤田。准东煤田预测资源量超过3900亿吨,吐哈煤田资源量超过5000亿吨,均为世界级大煤田。截至2005年底,全区煤炭资源储量累计查明为1668亿吨,其中保有储量为1008亿吨。

5、新疆建成了乌鲁木齐、哈密三道岭、艾维尔沟三大煤炭生产基地,初步形成了昌吉硫磺沟、塔城铁厂沟、拜城铁力克、和田布雅等18个中小型矿区。2005年,全区有矿井456处,分布在76个县(市),原煤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县(市)达36个,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县(市)为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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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0年12月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1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本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开采活动需首先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获取采矿许可证。特殊情况如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建材开采、公益建设、生活自用和抢险救灾等,无需办理采矿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行严格的区块登记制度,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特定类型的矿产资源外,其余矿产资源的勘查需由自治区审批。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确定由合同或相关法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2、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5、《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含附则),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而制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条例。

6、第二章 开办与关闭第八条 开办国有地方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6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