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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24-1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1、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2、第一条规定,此细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的,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定义,包括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状态为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种类和分类详细见附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需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在勘查和开采方面,细则要求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勘查、开采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这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4、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需遵循国务院的勘查登记管理规定,首先进行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对于特定矿种,同样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特别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概述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2、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1、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勘查 以往的地质工作表明,深圳市是矿产资源贫乏地区,已发现的大部分矿(床)点都不具有工业开采价值,作为工业开采的仅有建筑石料、矿泉水和热水资源。根据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需要,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模将不可能进一步扩大。

2、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全省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的地质矿产管理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相应管理工作。

4、【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5、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矿产资源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监管权,并规定国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和管理。此外,该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和利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

法律分析: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二)采准矿量:采准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分立制度,即“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的审批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了《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地区外,不受地表土地类型限制。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中型露天矿为≤5~6。1:10高。影响采剥比大小的主要因素有:覆盖岩层的厚度和覆盖岩层与围岩的物理性质、矿床的厚度、形状及结构,矿床距地表的相对位置及倾角等。如开采金属矿时,若在坚硬的岩石中,露天开采要求的极限采剥比为5~6立方米/立方米;在松软岩层中,则为3~10立方米/立方米。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地矿主管部门承担起关键角色,对勘查单位的资格、探矿权人的勘查范围、资金投入等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会发布监督意见书以确保法规的执行。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3、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四章中有详细的规定,着重于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实施抽查和年检制度,确保这些企业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合规。他们需配合检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不得有拒绝监督的行为。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5、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目前全国共有矿产督察员1485人,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34人、地方督察员11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