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有偿处置行政处罚的规定包括什么?
1、该暂行办法规定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违法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采矿权行政许可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是由作出行政许可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撤销采矿权行政许可可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偿。如果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变更或者是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需要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赔偿。 撤销采矿权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撤销采矿权行政许可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
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法律分析:非法采矿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我国最高法针对非法采矿罪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2、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