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纠纷有哪些特点?
一是原有法律规定与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并对其加强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 二是原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制度与深化地矿工作改革,促进矿业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不相适应,突出地表现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矿业权管理制度束缚了矿业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对修改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
因此,在矿业权实地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同一范围重复许可造成矿界交叉重叠等现象而发生两个或多个矿业权发生冲突时,应本着“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保护设立在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协商解决与行政执法相结合。
本期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对环境资源司法的四项基本功能展开阐述。 司法功能是指司法所具有的应然性功用与效能,它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中介,其通过司法权的运行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对司法需求的满足程度。
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合同正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吕忠梅教授曾在不同场合谈到法院在审理矿业权等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注意有没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履行必须承担“绿色义务”,怎么评价这一规定的现实意义? 吕忠梅:在传统民法中,“契约自由”是基本原则。
加强煤炭与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要求对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地勘单位找矿模式——以山东地矿局经营和管理矿业权为例
对矿业权的经营和管理,就是把矿业权作为地勘单位的主要产品加以经营和管理,所以从开始,他们首先抓矿业权的取得,也就是矿业权的来源。 矿业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具有不动产的性质,所以它的取得第一要件是登记,只有登记的矿业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前提离不开地质找矿,地质找矿离不开地勘单位和矿业权的管理。地勘单位的主业是找矿,矿业权管理的规范化不但可以促进地质找矿、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而且也可以促进地勘单位的建设和发展,而地勘单位的建设发展离不开矿业权的规范化管理。
两个市场的建立,为矿业权这一特殊商品的流转提供了载体,使矿业权的商品属性得到了充分体现。 矿业权管理,推动“市场化”进程 矿业权一级市场是由国家有偿的,有期限的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其特征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垄断经营,由探矿权、采矿权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
有色金属华东地勘局成立于1955年3月,曾先后隶属于国家重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是我国专业从事固体找矿、能源勘探领域中一支重要的队伍,也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既能进行地质勘查又能承担国家“973”等高端科研项目的队伍之一。
为统规范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还专门编制了《贵州省务正道铝土矿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快速开展。 2)实行多元主体、多种资金有序合作,前期勘查与后期开发有机衔接。
打造新的制度平台,打造统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平台,打造地质技术、信息、劳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的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平台。 5)优化环境。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
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这表明,部分探矿权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不按规范、规程从事煤炭资源勘查问题,一些地方队煤炭资源勘查项目监督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