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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发布时间:2024-07-16

刑法修正案343条中的违法采矿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说明了违法采矿是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行为是:(1)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

非法开采煤矿归哪个部门管

1、法律分析: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

2、安委会,这是政府直设的宏观管理机构。2,国土部门(含矿管局),负责审定、批准、颁发采矿证。煤管局,行业性的常规管理。4,安监局,安全生产的常规管理。5,公安局,煤矿炸药、雷管的批准供应和使用管理。6工商局,煤炭经营权的管理。7,劳动局,煤矿用工管理。8,税务局,煤炭经营纳税管理。

3、法律分析:没有开采许可证,开采煤矿是违法的,算非法开采,非法开采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局,或者当地的政府部门都可以进行举报,国家是不允许非法开采煤炭的。

4、没有开采许可证,开采煤矿是违法的,算非法开采,非法开采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局,或者当地的政府部门都可以进行举报,国家是不允许非法开采煤炭的。

探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擅自转让探矿权】是指未经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对第一种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以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探代采是指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却在探矿过程中擅自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以采代探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未依法申请登记,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以采代探和以探代采都是未经许可私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超量开采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

法律分析:超量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超量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的情况如下: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同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非法采矿罪与污染环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 以下的罚款”。

超量开采属于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的情况如下: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法律分析:采矿超量开采的后果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采矿罪的情况如下: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超量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超量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的情况如下:(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所以,超量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

自然资源局对越界采矿的要求

1、在行政执法中,关于对越界“采矿”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与矿石回采直接相关的生产活动,例如巷道开拓、采面掘进、穿孔爆破、综合采掘、矿石回收运输等生产活动,应当认定为采矿行为。只要上述生产行为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准的矿区范围,就可认定为越界采矿。

2、按照这个判断标准,越界采矿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越界采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矿业权人。越界采矿的违法主体只可能是矿业权人,即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无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 必须有明确且法定的矿界。所谓“界”,就是采矿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矿区范围。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