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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矿业投资规定细则(海外矿产)

发布时间:2024-06-30

矿业律师整理矿业领域新规

1、印度大亨阿加瓦尔计划进行100亿美元的并购交易 据矿业网消息,印度大宗商品大亨阿尼尔·阿加瓦尔(Anil Agarwal)计划通过一项新的合作计划,将与Centricus投资公司一起向印度市场投资100亿美元,寻求印度政府推进的国企私有化机会。

2、深入解析矿业权压覆:法律基石与实践指南 作为天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夏伟等人在本文中为我们揭示了矿业权压覆的核心概念与法律基石。首先,矿产资源并非简单之物,它在法律上的定义严谨而明确——国家所有,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对此有所规定。

3、对于此阶段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律师主要应关注其是否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应关注其转让手续是否完备,转让程序是否合法,通过二级市场租赁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应着重关注租赁行为是否取得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4、自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以来,矿产物权法律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将其明确列为用益物权范畴。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将矿业权纠纷纳入用益物权纠纷类别,预示着矿业权相关争议案件将随着《物权法》的深入应用而逐渐增多。

国内外矿业税费制度比较

综上所述,矿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矿业的特殊性,促进矿业发展。国外的税费制度设计充分考虑矿业特有规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促进矿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因此有利于培育矿业权市场,有利于吸纳资金,有利于矿业发展,有利于矿业国际化。

国外多数矿业大国税费种类较少,并且所得税税基低于其他一般工业,多给矿业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所得税收税标准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10%~40%。如美国,虽然它对国内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实行与各行业相同的税率,但按计税收入的46%计算应付税金作各项扣除后,实际平均税率只有34%左右。

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

以资源丰富的国别来看:泰国的农作物丰富,出口大米占东南亚第一,此外泰国的锡矿出口世界第一;老挝,森林资源和锡矿资源比较丰富;缅甸,翡翠,祖母绿等宝石原石丰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资源税费研究比较成熟,但其研究主要是以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为背景进行研究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考虑较少,限制了其应用范围。

国外地质矿产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评述

矿产勘查管理体制 首先按照地质工作规律,地质调查是矿产勘查活动的上游,矿业勘查又构成了矿业开发的上游产业。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一般是作为矿业的起点或发端,属于矿业的一部分,因此在体制上就将矿产勘查归为一个统一的矿业体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把矿产勘查作为大矿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加以高度重视,政府、企业、市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作用、互为影响。因此,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对世界各国地质工作体制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刻的影响。

联邦和州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共同承担以下4方面职责:①建立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②采取措施取消或减少降低矿业竞争力的制约因素;③通过以合理成本生成和分发地学信息,降低勘查的商业风险;④确立勘查、开发、项目审批、安全和环境评价的管理框架。

英国的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分散保管、集中服务”体制。在地质资料的汇交与保管方面,英国制定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地质资料的汇交是地质矿产勘探与开发者的法定义务。

管理体制 (一) 管理机制 地质调查成果社会化服务是一种公益性的事业,大多数国家都是政府拨款支持。即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依然是政府拨款,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其完全不具有商业性质。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越南矿业投资环境

目前,越南正计划以越南国家矿产公司为投资业主,建设位于林同省保禄地区的年生产60万t氧化铝项目;以越南国家煤炭公司为投资业主,建设位于多农省仁基工业区的年产10万t氧化铝项目。其中保禄地区的项目在2006年开始动工,总投资约5亿美元。 4)矿业投资环境。

通过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立法情况的调查,可以认为,从矿业法制的角度看,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前景看好的国家有越南、蒙古、俄罗斯、中亚四国、缅甸、巴基斯坦等,投资很难有保障的国家有老挝、柬埔寨等。 2)矿业税制。 矿业税收制度是决定矿业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矿业是基础产业,矿业投资具有超前期、高风险、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一方面,矿业投资环境的改善需要各国政府进一步完善矿业投资环境,加强交通、通信、动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便为投资者在当地投资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投资环境情况不像矿产资源状况,前者是动态的,后者是相对静态的。

越南政府对西原地区铝土矿开采和氧化铝生产投资政策主张的指导意见:以越南矿产总公司为投资业主的位于林同宝绿的年开采生产60万t氧化铝项目和以越南煤炭集团为投资业主的位于多农省仁基工业区的年产10万t氧化铝项目,由越南本国全资投资的方式实施。

国内外矿业税费分类及其特征

1、一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二是分为利润与非利润税;三是分为一般税收和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收。 第一种分类办法,将矿业税收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

2、我国将采矿业归类于第二产业,忽视了其特殊性,导致矿山企业多数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我国的矿山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多数国家对矿业不实行增值税制度,而是采用权利金制,实质上是对开采和利用国家所有的可耗竭矿产资源的补偿。

3、在税收方面,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是分开征收的,并且征收的比率不同。收税的种类和项目也是世界上最多和最高的国家之一。对各种经营、生产(包括矿业等行业),主要是依据其收益进行征税。 加拿大矿业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产品出口国之一,生产超过60种的矿产品和金属。

4、在市场经济国家,找矿的和采矿的,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分开为两个企业,但是利益机制是相互依存的;采矿的企业对自己所需要的矿产资源,要么自己出钱找,要么用钱买;找矿的企业,对自己的找矿成果,要么自己采,要么变现。

5、但总体来看,目前资源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对资源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主要表现为:对于不同油气田的单位税额的确定缺乏客观的实证分析,未能考虑油气田在不同时期开采成本的可变性特征;税额级差偏低,不足以体现其级差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