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最新的矿产资源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 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送省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及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1、在已有法律条款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补偿的原则、依据和标准,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顺利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以《生态补偿条例》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应分别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单行立法及实施细则,地方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使生态补偿实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和利用者应承担对矿区生态环境的补偿责任。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机制,向矿区提供一定资金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和生态功能的修复,为资源所在地的生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外,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也可以帮助后代子孙实现继续发展,实现当地居民脱贫致富。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三...
1、为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有效推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行动。各省级单位需在2011年1月15日前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整合工作进展情况。
2、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验收标准,分为四个主要部分,总分为100分:整合工作组宣传(10分)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配备整合人员和宣传联络员,得4分。通过多元形式宣传整合,报道先进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得6分。
3、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深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相关检查验收的通知。此次验收的核心内容依据了多个重要文件,包括: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具体指导原则和目标。国土资厅发〔2009〕91号通知,强调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4、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的矿业政策
矿山采矿政策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由于加拿大拥有矿业国际金融中心、完善的矿业交易市场、强大的矿业队伍和出口驱动型的矿业,加拿大政府另一项重要的矿业政策就是建立立足北美面向全球的矿业开发和矿产品供应政策。 加拿大政府矿产和金属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从1996年开始实施。该政策认识到矿产开发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能全部被当代人消耗掉。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政府对于矿山整治,要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非法采矿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关停;对于有证的矿山,应根据其是否环保达标,而作出停产整顿的决定,并且对于铁路、主要公路沿线、城市周边及环境敏感地带不再新设露天矿业权。
(一)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的基本态势
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特点 我们对“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地质找矿新机制从政府、市场主体和市场作用进行调查研究,总的情况是在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中,政府起主导作用,企业是市场主体,市场起调节作用。 (一)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①组织实施。
总体而言,贵州省在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过程中,由政府统筹,国有地勘单位担当找矿主力,基础先行,地勘基金有机衔接,引入商业企业合作探采,整合矿业权,统一规划,整装勘查,形成了政府、地勘单位、企业合作勘探开发三位一体的模式,探索了一条整装勘查、探采一体化、规模集约化开发的地质找矿突破之路。
基本情况 (一)找矿新机制实施情况 河南省从2009年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开始,确立了符合本省实际的“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合作搭桥、整装勘查突破”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实践探索。 制定政策,构建多个主体“找矿联盟”。
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三年来,取得显著成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过理论提升,转化为政策、措施,进而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及相关制度。
面对这种形势,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了地质找矿新机制,并把它用在“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实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统筹协调各类资金,打造市场导向多元投资制度平台,主要利用市场力量,促进地质找矿的大突破。
地方性矿产勘查相关政策
地方矿产勘查相关政策从属于国家矿产勘查政策,是国家矿产勘查政策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地方矿产勘查政策既包括了对国家政策的不折不扣的具体执行内容,也包括了地方矿产勘查政策依据国家矿产勘查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具体政策措施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该实施细则共分为若干章节,涵盖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