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式)

发布时间:2024-06-10

湖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土地资源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123322万公顷,园地11016万公顷,林地233976万公顷,牧草地263118万公顷,其他农用地2550.83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5342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152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53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

年江苏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管理创新年”活动为抓手,坚持抓重点、攻难点、拨亮点,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在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参与宏观调控工作。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盐矿资源,加强盐矿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盐矿资源(包括岩盐、卤水和芒硝),均应遵守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5、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及村镇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二条 本省乡(含镇、办事处,下同)、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第二款修改为:“本省辖区内属于本省管理的所有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3、自建立国家矿产督察制度以来,督察员队伍配合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停顿下来。

4、水资源费的上交时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 水资源费管理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地下水补源回灌、新水源开发和部分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二)地表水、地下水的勘查,水资源的评价和水质监测;(三)水资源的规划、科研、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