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质统计学软件的开发应用
1、这批软件代表了我国八九十年代地质统计学软件研制的最高水平。开创了我国自己研制开发地质统计学软件的先河。 “CGES”地质勘探系统软件 该软件是在武警黄金指挥部引进加拿大“IGC”公司GEOLOG软件基础上由武警黄金地质研究所经过3年(1987~1990年)艰苦研制于1990年开发出来的。
2、地质统计学理论更加成熟,内容更加丰富。在丰富成熟的地质统计学理论的基础上,各种克里格方法、技术不断出现,解决生产实际的能力越来越强,适应性越来越强。2)参数地质统计学和非参数地质统计学这两大学派在生产实际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大大丰富和增强了地质统计学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年地质统计学传入我国,从第二年开始,我国有关地质矿产部门便先后派出许多专家学者赴法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考察、学习和研究,从此拉开了地质统计学在我国地矿领域应用的序幕。但是地质统计学软件进入我国,却是在地质统计学进入我国8年之后的事情。
4、自2000年以后,随着从事地质、矿业软件开发的国外公司登陆中国,地质统计学软件开始大量涌入中国矿业市场,据简略统计,国外各软件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软件已有数百套。在促进地质统计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的同时,地质统计学这一先进的理论、技术在我国矿业领域如何发展应用的问题也尖锐地凸现出来。 2000年之后国内矿业市场发展迅速。
5、“GEO-EAS”软件的准确名称为“地质统计学环境评价软件”,是由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委托有关单位开发的软件。20世纪80年代末开发出第一代产品,以后又有多次改进。该软件除在本国环境部门、大学、研究机构应用外,在北美、南非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成为许多大学和研究部门处理空间数据的有力工具。
6、第一阶段(1977年至1989年11月)。该阶段为起步阶段。宣传普及,学习研讨,发表论文,有关工业部门和个别矿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独立进行开发研究,构成了该阶段的主要活动内容。
采矿权管理
生产规模管理:按照批准规模生产和变更规模,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扩大矿区范围:通过探转采、竞拍或协议出让等方式,需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开采主矿种变更:需符合变更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审批。采矿权延续:在有效期满前申请延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级政府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转让探矿权需满足勘查满两年或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等条件,而采矿权转让需矿山生产满一年并完成相关费用缴纳等。申请转让需提交详细资料,包括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资质证明等,并经40日内审批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限制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规定,旨在防止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通过设置单一的采矿权,可以确保在该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开发,避免多个采矿权主体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利益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制定。
矿产资源管理定义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这两个定义是一致的。
总的来说,矿产资源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旨在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用矿物或矿物集合体。这些矿物富集于地壳之中,可以被人类开采并利用,以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矿产资源的详细解释如下: 矿产资源的定义 矿产资源是地球长期地质作用形成的产物。它们被埋藏在地壳的特定部位,以固态、液态或气态存在。
【矿区范围争议解决机制】是指采矿权人之间的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的裁决机关、权限和程序的法律制度的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效期
法律分析: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是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限时,应按法定有效期的上限办理采矿登记;当矿山服务年限不足法规规定的上限时,应按矿山实际可生产年限办理采矿登记。第十八条 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矿产资源三合一方案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涉矿类《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三合一方案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涉矿类《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